1、关于雇用
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的认定标准:
从
构成要件上说,本罪所侵害的客体为
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权益,而具体的
犯罪对象则是童工。
所谓“童工”,即是指年龄尚未满16周岁且亦
劳务关系于某个单位或个人之间的青少年及儿童,他们参与具有经济收益性的工作或者个体经营的劳动行为。
从行为模式上看,此类行为的客观表现形式主要为违反劳动管理
法规,意即非法雇佣无足岁十六载的幼小者进行超过其承受能力的体力负荷的劳动,如高空、井下作业,或是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恶劣环境条件下进行
劳动者,并且
情节严重的情况。
因此,无论是自然人还是具备
法人资格的单位,均可能成为本案中的
犯罪主体。
不过需要提醒您的是,若要构成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行为人在主观认知上必须知晓被自己领录的员工是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如若对此不知情,便难以构成相关
罪名。
此外,依照法律定规,仅对于业已构成犯罪的用人单位,才会援引
直接责任人的相应
刑事责任。
在犯罪主观心态上,表现出明显的故意倾向。
2、下面,我们将详细阐述各自的责任标准:
首先是
违法单位,一旦发现有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情况下,对应的
法定刑期应当在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留并罚款;
反之,如果被判为情节特别严重,那么中间的刑期将提升至三年以上的七年以下,同时还是依法判
处罚金。
其次,对于这些单位来说,他们如果没有遵守规定的条款,使用了童工来进行危重劳动,如果这个行为非常严重的话,会判给他们一个比较轻的判罚,但是
罚金还是少不了的。
最后,如果我们能够确实地证明行为人在主观上实际上已经知道他雇佣的员工是不满16周岁的孩子,那么他们就必须承担起孩子们的
人身伤害和损失后果。
这就是法律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造成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
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