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到公司对于员工的解雇事务,相关补偿问题须遵循如下标准进行:
首先,依据我国《
劳动合同法》之四十七条规定:
在个人工作满一年年资部分,应当按照
劳动者正常出勤待遇的月份额向之支付对应的月薪作为经济补偿。
若该职位达到了六个月以上却未满一年,则也将视为已有一整年
工龄;
而低于六个月的员工,亦可获得月薪一半的经济补偿。
此外,当劳动者的
月工资收入超出用人单位所在地直辖市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三倍时,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理应以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金额为限,且最大支付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年。
值得注意的是,此条款中所提到的月工资,即为劳动者在劳动合结束或终止的前十二个月内所有薪酬的平均值。
其次,如存在下述情况中的任何一种,公司无须对员工进行经济补偿或
赔偿:
(1)在
试用期间被证实其并不满足岗位要求;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3)严重渎职行为及
滥用职权的行为,由此给用人单位带来重大
财产损失;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保持劳资关系,这可能会对其完成当前所在单位的工作任务带来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及时发现并提出,仍拒不纠正的;
(5)因特殊原因导致
劳动合同无效,例如:
我国法律规定的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包含的情况;
(6)劳动者被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最后,如单位
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并非处于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单位有权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
此时可视之为公司非法
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可以申请经济赔偿——双倍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