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人身损害产生的原因,可主要划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般
侵权人身损害、
特殊侵权人身损害、产品损害、交通事故损害、
医疗损害、
环境污染损害、高度危险作业损害、饲养动物损害、
工伤损害、物体损害及
意外事件损害等多种类型。
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版修订本),对于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进行了更为细致的分类,具体包括:
道路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铁路旅客运输
损害赔偿纠纷、水上旅客运输损害赔偿纠纷、航空旅客运输损害赔偿纠纷、航空器对地、水面上第三
人损害赔偿纠纷、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职务侵权纠纷、
雇员受害赔偿纠纷、雇佣人损害赔偿纠纷、
产品责任纠纷、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
纠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堆放物品倒塌损害赔偿纠纷、
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特别行政区军人执行职务
侵权纠纷、
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
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等。
值得一提的是,人身
损害赔偿,依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即为自然人因其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所引发的,
赔偿权利人有权向
赔偿义务人提出赔偿
财产损失与
精神损害的法律制度。
其权利主体为自然人本身,客体为身体健康权或生命权,赔偿方式以财产赔偿为主导形式,赔偿义务人为导致人身损害的侵权者。
而所谓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即为因侵害自然人的身体健康权或生命权而引起的维权
诉讼案件。
该类案件涵盖了因赔偿义务人自身或他人的
侵权行为以及其他导致人身损害之原因,依照法律规定应承担相应
民事责任的各种情况。《
刑法》第二十一条
【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
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
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
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