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
符合条件被判定为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范围内的事宜:
(一)如在婚前,任何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购置的财产已经正式转化为了夫妻共有的财产,那么为了购置这部分财产而产生的
债务将同样视为是夫妻共同承担的债务;
(二)在夫妻共同生活时期,双方作为家庭的主要成员,不免会因为种种
家庭事务而产生各种债务,此类债务也自然归属为夫妻共同承担的责任范畴之内;
(三)如果夫妻双方共同参与了某种生产或经营活动,且其经营所得收入用于改善家庭生活质量或与配偶共享,那么在此过程中产生的债务也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四)当夫妻中的某一方或双方都需要接受治疗或为某些特定的人提供医疗服务时,由此产生的债务也应算作是夫妻共同承担的责任负担;
(五)除了以上这些必须承担的债务外,在
抚养子女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债务也是符合条件的夫妻共同债务;
(六)同样地,在
赡养负有
赡养义务的老人期间产生的债务也可归类为夫妻共同负债;
(七)在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和培训费用时产生的债务,也应被算入夫妻共同负债的行列;
(八)为支付符合正常社交礼仪的必要开销所产生的债务,同样属于夫妻共同负债的范畴;
(九)除上述种种之外,当夫妻双方经过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时所约定的债务也可以被划分为夫妻共同负债;
(十)对于其他可能被认定为属于夫妻共同负债的情形则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