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险公司是否会对因洪水中车辆被冲走造成的维修费做出
赔偿的问题,其决定因素在于车主是否购买相关的车辆损失险种。
在现行的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下,对于暴雨或洪水将车辆冲走引发的维修费用,并未作具体规定;
此外,此种情况亦未被纳入
交强险的一般性赔付范围之内,因此,一般情况下,此类事故难以获得相应理赔。
然而,若车主在商业保险中附加了涉水险项目,则保险公司将会依据实际情况给予合理的
赔偿金。《
机动车辆损失责任险》第七条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
(二)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四)自燃以及不明原因引起火灾造成的损失(按合同约定为非营运企业或机关车辆不受此限);
自燃是指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
(五)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六)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七)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八)车辆标准配置以外,未投保的新增设备的损失;
(九)在淹及排气筒或进气管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未经必要处理而启动车辆,致使发动机损坏;
(十)保险车辆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
(十一)摩托车停放期间因翻倒造成的损失;
(十二)被
盗窃、
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
(十三)
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的
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