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编造
安全事故事节的人所涉及到的法律责任,根据我国《
刑法》的相关条款(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的明确规定,在因人为因素而导致的安全事故发生以后,具有向上级管理层,或直接主管部门汇报事故详细信息和危险情况上报义务的人,如果没有认真履行其相应职责,或者故意隐瞒或歪曲事故的真实情况,以至于延误了事故的处理和救援行动,情节达到严重程度的,将被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并接受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是
拘役的
处罚;
当情节极度严重时,将会面临高达三至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据此我们可以明确以下几点:
首先,此类
犯罪行为的实施者应当是特定人群,也就是那些在事故发生后,肩负着向外界发布事故信息以及申请援助的重要岗位上的人员。
其次,法律所保护的受害对象则是安全事故的监管机制。
至于什么程度算是“
情节严重”,这主要是针对那些由于未能按时报道或歪曲报道了事故的真实状况,而导致原本能够获救的受害者失去生命,或是让相关机构无法及时、有效地展开救援工作,从而进一步加剧了
人身伤害、
财产损失等后果。
而当情节严重到足以构成恶劣事件时,这些未能尽职尽责报告事故的人可能会不仅自身隐藏事实,甚至还要教唆、煽动其他人不要上报,又或者逃避、
伪造、破坏事故现场、隐瞒、销毁相关
证据等等。《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