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
拆迁过程中,主要的
执行机构为
房屋征收部门,该部门可按照法定程序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进行相关任务,但同时必须对其所产生的行为后果承担起法律上的责任。
2.对于土地的征收,其权益的拥有者应该是国家这个主体。
在土地被国家征收之后,其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整体工作。
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田征收的现象日益增加。
因此,如何准确地确定农民土地的补偿标准就显得尤为重要。
对农村居民赖以为生的土地而言,在被征收之后必须得到适当的补偿。
由于农村土地类型众多,故土地补偿的标准差异也是显而易见的。
在征收土地时,若涉及到转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以及广播线路等设施,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管理部门进行充分讨论,制定详细的投资估算方案,将此纳入初步设计概算并报送审批。
对因
征收房屋导致工厂停业或商户经营损失的补偿,需根据房屋被征收之前的经济效益、停产停业期等具体因素来确定。
具体的实施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各自规定制定。
在此,
拆迁补偿方式有三种基本选择:
货币补偿、
房屋产权互换以及货币补偿与
产权置换相互结合的方式。《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
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
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