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电动自行车与
机动车辆发生碰撞所导致的责任区分,以及
非机动车碰撞机动车辆所引发的潜在责任问题,我们必须遵循并依赖于交警部门详尽而权威的判定,那就是最终的处理结果。
然而,在厘定责任归属时,首要的标准应当是由
交通事故本身所蕴含的人身伤害
赔偿责任的界定,亦即必须有交警部门开具的
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根本的法律依据。
关于因交通事故所引发的严重
人身伤害问题,其
赔偿范围涉及诸多方面,如
医疗费用、住院费用、
护理费用、营养费用、
误工损失、一次性
伤残补偿金及精神抚慰赔偿等等。
在这些诸多项目中,
伤残等级鉴定是基础性的环节。
此类鉴定应当由受过专业训练且具备相关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操作和评定。
一旦经过定量的伤残等级鉴定得以证实,随后便可参照所在地区上一年度的职业平均
工资,再结合受害者的年龄与户口性质,进一步确定各项具体的赔偿责任。
至于因交通事故所引发的
人员伤亡问题,
受害人完全有权
委托律师代理,相应的
律师费用将最终由可能
败诉的一方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
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
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