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哺乳期结束之后,若刑期尚未执行完毕,通常会立即将其送还监狱进行服刑。
然而,若
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不再存在且罪犯仍剩余刑期未满的情况下,须尽快对其实行收监。
当事人因
涉嫌犯罪而被人
民法院判以监禁的案件,无论判决结果为
有期徒刑或
拘役,只要符合以下任何一项情形的,可能会考虑给予暂予监外执行的宽大地处理:
1.经诊断患有较为严重且需要康复治疗的疾病,而监狱设施无法提供充足的医疗保障;
2.正处于孕期或产后哺乳期的女性罪犯,其婴儿尚需要母亲的照顾与照料;
3.罪犯因为身体机能障碍或生活无法完全自理,预计在狱内执行
刑罚可能对其生命健康及尊严造成较大威胁。
对于已经给予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如发现其不再具备暂予监外执行的资格,或者有严重违反相关监管
法规和制度的行为,亦需及时采取收监措施。
同时,在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后,如罪犯仍有剩余刑期未满的情况时,同样需要将其送回监狱继续服刑。
所有涉及到人民法院的决定以及将有关文件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其他执行机构的过程均须由相关部门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
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
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