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分析特定的
刑事案件及其
量刑情节,我们必须明确的是,如果被告人采取了积极有效的退赃行动,这无疑会对其减轻
刑罚产生积极影响。
一般而言,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这类案件的
量刑范围通常在三年以下的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同时还需要进行经济上的
处罚,例如罚款。
然而,
犯罪所得并非仅作为衡量犯罪程度的唯一因素,还有其他多种
犯罪情节需要考虑在内。
对于严重情节的犯罪分子,警方可能会判处其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伴有罚款。
所谓“
情节严重”,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1)为三名及以上的受害者提供帮助的
犯罪行为;
(2)涉案支付结算金额超过人民币20万元以上;
(3)以投放广告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资金支持;
(4)
非法获利超过人民币1万元以上;
(5)倘若在过去两年内因其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协助信息
网络犯罪活动以及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行为,曾经受到过
行政部门的处罚,那么他们再度从事协助信息网络
犯罪活动的,也属于“情节严重”之列;
(6)被帮助对象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严重不良后果的;
(7)收购并出售、出租
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备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超过5份(个)以上的;
(8)购买并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超过20张以上的;
(9)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况。《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
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
行为人的
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