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针对
非法拘禁犯罪行为,国家法律明确规定必须予以严厉打击并依法追究其相应的
刑事法律责任。
当社会公众遭遇此类
违法犯罪困扰时,
当事人或其
近亲属可依据相关法律程序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控诉,公安机关则将启动相应调查工作,如果在侦查过程中需要对嫌疑人采取
强制措施限制自由,通常情况下会先行给予其十四日以内的
刑事拘留期限,特殊情况下可最多延长至三十七日期限。
至于公安机关何时可以提请人民检察院对该案进行审查,并由检察机关对此做出是否
批准逮捕的最终决策,同样也有严格的法定程序和时间要求。《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