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定情境下,诸如未婚怀孕等情况无法构成
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条件。
用人单位绝不可仅因女性员工处于未婚怀孕阶段就擅自
解除劳动关系。
然而,若未婚先育导致违反了国家现行的生育政策,则用人单位同样无权以此为所谓理由直接辞退该名员工。
值得注意的是,任何企业皆不得因为
女职工处在孕期、分娩期或哺乳期这些特殊时期而降低她们的薪资待遇,亦不适宜与之解除劳动关系或是终止聘用协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
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
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