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关于
子女监护权的
诉讼过程中,并不一定能预见到较高的胜算。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当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破裂并结束之后,其中任何一方可请求更改未成年子女的
监护权归属时,他们必须向法院提
起诉讼,依据法庭判决来最终确定。
一旦负责直接照看子女的一方存在破坏孩子成长利益的不良行为,或是因某种突发事件不能继续担当起直接照顾的职责时,另一方如提出修改
抚养权的要求,那么面对这样的情况,法院通常会尊重其诉求从而作出有利的裁决。
然而,若请求改变抚养权的一方无法提供充分
证据来证实自己能给孩子创造出更加优越的生活环境以及更好的成长条件,那么,普通情况下,法院将可能会拒绝其修改抚养权的请求。《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五条
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
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
抚养费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