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与
质押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抵押所涉及的标的物通常为不动产(如房屋或土地)以及某些特定的动产(如汽车等);
然而,质押的对象则主要是动产。
其次,与抵押不同,质押只需要在质押协议签订时出质人将物品交付给
质权人即可产生
法律效力,无需进行登记手续。
第三,在
抵押贷款关系中,
抵押物仅具有
担保债权实现的功能;
另一方面,在质押合同中,质权人不仅拥有对质物的处置权限,同时还能实现
留置权的效力。
最后,由于
抵押权的实现通常需经由向法院提
起诉讼并请求进行司法拍卖等程序,因此其过程相对较为复杂;
相比之下,
质押贷款的实现方式更加简洁明了,大多数情况下都是采取直接出售质物的方案。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以下几类财产不得用于设定抵押:
(1)
土地所有权及
使用权;
(2)
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法律另有明确规定者除外;
(3)捐赠给非营利
法人,具备公益性质,以供教育、医疗卫生事业之用的教学设备、医疗装置以及其他公益设施;
(4)所有权及使用权不明确或存在争议的财产;
(5)依据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被查封、扣押、监管或冻结的财产;
(6)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作为抵押的其他类型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九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
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