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那些被依法宣判判处一定期限内的
有期徒刑并适用
暂缓执行刑罚的罪犯,如果在
缓刑考察期结束之后的五年之内再次
触犯法律,涉嫌应该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犯罪行为。
由于其先前所被判处的有期徒刑尚未真正得到有效执行,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六十五条中所规定的“刑罚已被执行完毕”这一必要条件。
因此,我们不能将这类情况视作
累犯进行处理。
但是,根据我们的司法实践和相关法律规定,这个情况可以视为对新罪行在
量刑上从重量刑时的一个参考因素。《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缓刑犯在考验期满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应否认定为累犯问题的批复》
近来,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请示缓刑犯在考验期满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应否认定为累犯的问题。经研究,批复如下:
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
犯罪分子,在
缓刑考验期满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因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并未执行,不具备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刑罚执行完毕”的要件,故不应认定为累犯,但可作为对新罪确定刑罚的酌定从重情节予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