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变更具有如下特征要素:
首先,其范围仅局限于合同内容的演化调整。
其次,该变动乃针对合同内容的部分环节进行修整适应。
再者,此类变动的执行往往源于合同双方的共识商定,或者根据相关
法规政策及规定的直接指引产生合同的结构变更。
然而,需特别强调的是,在不存在任何正式签署的合同之前,不可能有任何形式的合同变更出现。
而实际履行作为违约行为的被动处置措施,特含下列显著特性:
第一,其本质上是弥补违约行为所导致的损害责任的一种途径方法;
第二,具体的履行操作主要就是要求违约方按照原有的履行合约内容进行再次履行;
第三,虽然实际履行方式可以与
违约金、
损害赔偿以及
定金责任等结合使用,但是绝不能与
解除合同相提并论。《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