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是租赁给亲戚的款项确属于夫妻
婚前个人财产范畴内,则在
婚姻破裂之时,对方有权对此不享有
追偿权。
然而,若是租赁出去的钱款属于夫妻共同所有财产,则在婚姻关系决定结束时,任何一方未经配偶许可而轻易地把这些钱款租赁出去,这无疑是一种任意处置行为,只要能提供相关
证据,便有权对于此种情况展开追偿。
倘若有人未得到对方的同意,私自去帮助那些与自己并无
抚养责任的亲戚们,因而承担的
债务将会被视为
个人债务,对于这样的情形,在夫妇二人
离婚之际,无需承担偿还义务。
反之,如果他们赞同借款给他人,甚至帮助的对象是需要承担
抚养义务的亲属,在离婚之际,就应该由双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在夫妻关系
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即使在离婚之后也应继续作为
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面对
离婚之前实施的财产转移行为,可以向法庭提出申请实施
财产保护。
而财产保护的具体措施包括查封、扣押以及冻结等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
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
夫妻共同财产,或者
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
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