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债权
质押的情况下,须向
债务人进行必要的通知与明确说明。
为确保
债务得以履行,在特殊情况下,债务人为
保证此项义务,自愿意书或者第三方人员可自愿对他们的动产进行质押,交由
债权人实际占有。
若在债务人未能按期履行到期债务或出现了
当事人协定的实现质权的特定情景,债权人则依法享有优先从这些动产
物权中受偿的权利。
在拟定和实施质
抵押担保协议时,我们需留意并遵守以下几点重要提示:
首先,作为
担保质押的标的物,必须严格遵循法律的限制,符合法律所许可的流通性条件,并且可以通过
强制执行获得保护。
其次,在推行质抵押担保的过程中,各方主体务必共同签署正式的书面质押合同。
这份合同应重点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1)被担保的主债权类型及其具体金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预定期限;
(3)
质押物名录、数量、品质以及现状描述;
(4)质押担保的主要范围;
(5)质押物交予债权人的具体日期;
(6)各方当事人认为需要额外约定的其他相关事宜。
再者,质押担保的主要范围应当广泛覆盖主债权及对应的利息、
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所需费用以及实现质权所需的全部费用。
最后,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物的法律责任。
若因其个人原因引起质押物的损失、毁坏等人为因素,质权人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后果。
关于实现质权的方式,常见的选择通常存在于折价、拍卖或者变卖这三个繁多的路径之中。
当质物经过折价、拍卖或者变卖之后,超出债权额的相应款项归属于出质人所有,而其余不足部分则由债务人负责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