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用人主体向
劳动者提供专门针对特定职业技能提升的专项培训经费,并对其实施具有高专业化程度的技术性培训时,该用人主体可与接受培训的劳动者拟定相应的服务期限协议。
然而,当劳动者选择与用工单位
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倘若此举发生在适用期阶段,那么用人单位将无权要求劳动者承担该项针对性的培训费用。《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
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
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
劳动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