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
行为人非法拘禁他人,且该行为未经任何形式的殴打或辱骂,也未对受害者造成损害,则其
量刑起点可酌情设在三个月
拘役到六个月
有期徒刑之间。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之上,应考虑非法拘禁事件中的其他影响
犯罪构成的
犯罪事实,如涉案人员数量、拘禁次数、拘禁时间以及是否导致受害者受到伤害等情况予以进一步衡量和增
减刑罚,从而确定
基准刑。
具体而言,存在以下情况时,均应对
刑罚进行适当调整,以确定基准刑:
(1)若非法拘禁时间超过24小时,则刑期可能需向上调整一个月至两个月;
每增加12小时,刑期亦将随之调整一个月至两个月;
(2)每多一名受害者,刑期便需向上调整三个月至六个月;
(3)每次参与非法拘禁活动,其刑期可能需向上调整三个月至六个月;
(4)每给对象造成一起
轻微伤,刑期需向上调整一个月至两个月;
(5)每给对象造成一起
轻伤,刑期需向上调整三个月至六个月;
(6)当受害者因非法拘禁而丧失部分身体机能等级达到十级至七级,每增加一级,刑期需向上调整一个月至三个月;
(7)若是采用戒具或捆绑等强制性手法实施拘禁,刑期将需向上调整一个月至三个月。《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管制或者
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
侮辱情节的,
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
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
暴力致人
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
处罚。为索取
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
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
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