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是否建立起
抚养及教育的法律联系,乃是决定继子女是否能够有权
继承继父母遗产的关键因素。
对于何谓“存在抚养关系”的判断,应当从客观以及主观两个层面进行综合考量。
从客观角度来看,须确认双方确实存在实际的
扶养行为;
而从主观立场出发,则需明确双方具有相互扶养的意向。
尽管客观环境下可能不需要扶养继子女,但是倘若继父母仍主动承担起扶养责任,同时给予其他各类关爱和照顾,那么这种情况同样视为存在抚养关系。
在此类司法实践案例处理过程中,我们往往会从以下两个维度入手评估:
首先,便是从经济层面,审视继父母是否为继子女提供其教育或生活费用支付的部分或者全部支持;
其次,从生活空间角度来看,观察继父母是否与继子女长期共
同居住,以及在日常生活当中所表现出的实际帮助、关心以及培育继子女成才的行为体现。《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
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