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的
信用卡诈骗罪,即是
犯罪分子在未得到
信用卡合法持有人授权的情况下,利用纷繁复杂的手段违反了关于信用卡管理的相关法律规定,通过实施各种形式的诈骗活动,达到获取金钱利益的目的。
通常情况下,这些诈骗节点包括使用
伪造或过期的信用卡、非法冒用他人的信用卡以及采取恶意透支等犯罪手段。
该类案件中,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最轻程度的
拘役,同时也将被处以相应
罚金,罚款额上限为两万元至二十万元之间。
而如果
涉案金额较巨或涉及其他重大情节,被告人则可能会受到更严厉的制裁,面临着拘役或
有期徒刑,甚至无期
徒刑,同时还需要承担最高金额达五万元至五十万元的罚金或
没收财产的
处罚,具体如下所示:
(一)利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
(二)利用以
虚假身份证明骗领得来的信用卡行骗;
(三)利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
(四)非法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诈骗;
(五)采纳恶意透支的方式进行诈骗。《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
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