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涉及
盗窃未遂的情况,需要依据被盗取物品的具体金额来决定相应的
量刑标准。
无论涉事者试图盗取的是
公共财产还是他人
私人财产,只要其所盗物品总价值达到了一千元至三千元及以上的区间,便符合了
刑法规定中的“
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这点已经在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得到了清晰的阐释。
在这种情况下,涉事者将会面临
罚金以及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的
刑事处罚。
然而,对于那些经常性的小偷小摸行为,由于遭受灾难导致生活困难,偶然间进行少量的盗窃行为,又或者由于受到威胁而被迫参与到盗窃活动之中并且并未获得任何实质性的收益或仅获取极少量的收益,那么他们就不应该被视为
盗窃罪的主体,在必要的时候,有关部门可以给予适当的
处罚。
在此需要特别注意,将
家庭成员或
近亲之间的财物盗窃行为与社会上普遍存在的盗窃
犯罪行为区分开来。
据该项司法解释所述,针对这类案件,通常可以选择不按照
犯罪处理的方式;
如果确实有必要对涉事者进行法律
追责,在处理过程中也应当与社会上的
违法犯罪行为有所区分。
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虽然盗窃公有或私有的财物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征标准,但考虑到情节轻微,且具有下列任一条件的话,则可以不用被判处犯罪:
1、年龄在16周岁以下未满18周岁的少年犯;
2、涉事人能及时退还
赃款赃物;
3、主动向执法机构
自首服罪;
4、被
胁迫参与盗窃活动,却没有分得任何赃款,或者只分得少许所得赃款;
5、其他情节比较轻且危害影响较小的涉事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
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