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无证房屋权利归属问题。
首要解决的关键在于识别无证房屋的权利属性。
若房屋已完成权证登记手续,则其所有权源于不动产
物权;
反之,如未落实权证登记,房屋所有者在此类情况下不享有所有权。
由于无证房屋未经
产权登记,导致物权仍未确立,仅当权证登记完备后,权利人才可能获得完整的物权权益。
虽然我国现行
法规中并未明确提及期待权的具体权义,然而从法学理论角度出发,我们认为“期待权”在无证房屋中的应用应该具备转让和
继承的特性。
2.无证房屋的现实处境问题。
无证房屋在当前社会环境中,遭遇
拆迁的案例屡见不鲜。
然而,针对房屋权证何时能够顺利办结,这也是一个持续性的难题。
当权证尚无法完成之际,倘若该房屋再次面临拆迁,无疑将引发诸多
纠纷。
伴随着物价与房价不断上涨的趋势,在拆迁过程中,政府部门提供给房屋持有人的补偿资金常常远超于房屋实际交易价值。
鉴于此,无证房产所享有的法律保障极为有限,故产权人必须尽快争取
办理房产证明。
3.无证房产在
拆迁补偿方面需重点关注的事项。
在制定无证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时,考量的因素包括建筑物建造年代、当时的法律法规状况以及执法机构是否有不作为的行为等等。
对于①那些严重违反城乡整体规划及有关土地管理法规,甚至明知已发布征收公告或即将被征收却依然恶意抢建的房屋,可以考虑不予补偿。
但是不论被
征收房屋是否涉及违建,对于被征收人的
土地使用权,都应当给予公正、合理的补偿。
②对于在合法建造期间建成的房屋,虽没有合法的产权证明,但因历史遗留问题非本人过错所致,并且如果被拆迁人已经在上述房屋内长期居住生活,则应当得到符合法律规定的补偿和安置待遇。《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