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担保合同之效力并非独立于主合同而存在。
究其原因,乃是因为现行法律明确将
担保合同界定为从合同范畴。
倘若主
合同无效,相应地,作为从合同的担保合同自然也不具备法律约束力。
在此情况之下,即便在
债务期满后,
债务人未能履行偿付义务,
担保人亦无需承担相关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
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
抵押合同、
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
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
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
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
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
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
当事人可以请求
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
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
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
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