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行法律
法规之规定,在婚姻持
续期间,若夫妻联手购置房屋之时,双方均未曾明确地进行约定或未能提供强有力且具有说服力的相关
证据以充分证实
购房款项全然源于个人
出资,即便
房产证中仅记载了其中一位伴侣的姓名或者说仅登记于某一方之下,亦当视为夫妻双方
共有财产。
因此,婚后共同购
买房产,不论是填写夫妻二人间的双方姓名抑或是仅展示其中一方之姓名,在通常情形之下皆可被认定为婚后所共有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