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疾病患者仍然有权与配偶解除婚姻关系。
若在婚姻缔结之前未向另一半透露病情,婚后即使经过诊疗也未能康复,甚至于婚前已知悉配偶具有精神类病症仍选择与其步入婚姻殿堂,或是在夫妻共处生活过程中遭遇精神疾病困扰,历经长期治疗却未能痊愈者,均被视为夫妻间的感情已经出现无可挽回的破裂。
如在调解无果后,可以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进行判决,从而决定是否准予双方
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