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宁波市涉及交通事故导致的
当事人误工损失
赔偿标准规定如下:
误工费用应依据受害者的具体误工时长以及其收入状况来合理确定。
在考虑误工时间时,需参考受害者就医接受诊治的
医疗机构所出具之相关证明文件为准。
若受害者因遭受
人身伤害而致残,并因此继续耽误工作进程,则误工时间可延续计算直至残障人士定残之日前的那一日期。
对于那些拥有稳定薪资收入的受害者,误工费用将按其实际收入的减少情况进行相应结算。
而,如果受害者无法提供
证据证明其最近三年内的平均收入状况,那么我们将按照该地区与案件相关的同行业或类似行业上一年度
从业人员的整体平均薪酬水平进行估算。《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
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
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