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并发症是否足以构成
医疗事故这一问题,其判定的关键立足点在于医护人员是否已经积极地承担起所应该肩负的注意义务,并且严格遵循了相应的诊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或者常规。
若并发症的产生是在当前医学科技水平下无法进行预防或是极难予以规避的话,那么这种情况并不被认定为涉及医疗责任的事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
专家鉴定组应当综合分析
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一)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二)
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三)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四)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