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严格的法学分析视角下,
盗窃行为并不属于
民法范畴内的不当得益。
只有当他人无法律依据地获取了不当收益时,被侵害者才拥有向其追回这部分不当收益的权利。
因此,我们可以精准描述出
不当得利的三大特征:
①此种
法律关系中的双方
当事人必有一方处于获益的状态,而另一方则处于受损的境遇。
②受益者从中获得经济利益与受害者所承受的
财产损失之间必定存在直接的、密切的因果关系。
③该受益人所得之经济利益并未得到任何合法途径的支持和认可,也就是说既未在法律层面,亦未在合约中得到任何合法支持。
当受益者意识到自身所获的经济利益并无合法依据,或者发现原有的合法依据已经丧失之后,他们便负有义务将已获得的不当收益归还给受害者。
依照我国《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明确规定,
盗窃罪是指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各种手段秘密地
窃取公共或私人财物,且
数额较大或曾多次实施此类行为,包括
入室盗窃、藏匿携带武器进行盗窃以及公开
扒窃等。《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