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倘若双方经充足磋商后达成共识决定解除该项合同,那么对于
劳动者的经济补偿则将参照其在所在单位服务的实际年限来进行具体计算和发放。
具体的,每满一年的服务期即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薪资的
赔偿金;
如果服务年限超过了六个月但不足一年的部分,仍然可以按照满一年来计量;
而针对服务年限低于六个月者,公司需向其支付半个月薪资作为补偿。
同时,在此所提出的“月薪”并非日常所理解的含义,而是指劳动者在终止或
解除劳动合同前的最后十二个月的平均收入,且此项收入应为应得
工资。
然而,如果企业未有充分正当理由并单方面地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约,则需按照上述方法全额支付两倍的赔偿金给劳动者。
另一方面,若当劳动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条件时,企业将无需承担任何经济补偿责任,且无须事先告知劳动者任何事项;
唯一前提条件是,此种情形需要企业提供有力
证据并以
书面形式正式通知劳动者
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