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扣留车辆的期限设置为25个自然日,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该期限可延伸至35个自然日。
根据国家法律
法规,公安机关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
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五日内,指派专门人员负责,组织监督
当事人完成车辆的检验、鉴定工作;
该项检验、鉴定事务最长应于二十个自然日内完成,若因
不可抗力因素需延期处理,应当经过授权批准方能延长十个自然日。《道路
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
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
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
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