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构思范围广泛的
刑事犯罪活动——使用
伪造的
信用卡及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以及冒用他人之信用卡进行诈骗,以及利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等
犯罪行为。
其中恐怖的细节,包括使用伪造卡为基础的
盗窃、销赃等
犯罪;
通过无可抵赖地使用作废的卡所实施的捉摸不定的
欺诈行为;
借鉴别人的信用卡身份进行大胆的欺诈;
甚至在持有透支权的同时,不道德地一次性取现所得的巨额财产。
这些罪行主要体现了
金融犯罪的运作模式及其带给人们日常生活的危害性,并且对于衡量金融犯罪所应受到的
刑事制裁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会从各个角度详细地探讨这些触犯
刑法的典型案例,以期更好地理解并预防金融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
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