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运作过程中,对于在职员工所产生的
工伤事件,其责任方应统称为“
责任人”。
在这样的情况下,若该名职工所属的用人机构未能依照社会法例规定为其雇员办理完备的
工伤保险手续并及时足额地缴纳相关款项,对于由此引发的
工伤事故,其承办者将会被明确要求由用人单位
全权负责赔偿和办理相应的待遇事项。
如若用人单位对这些问题无法妥善解决,在此情形下,应由政府设立的专门的工伤保险基金首先垫付工伤保险金额,待工伤问题得到有效处理后,再将应该偿还给工伤保险基金的金额索回,同时向用人单位进行依法的
追偿权利主张。《中华人民共和国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