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种独特的
欺诈犯罪类型,
集资诈骗罪(更精确地说,是一般意义下的“
非法集资”)兼具普通
诈骗犯罪的共性特征以及其特有的特性。
上述两种
犯罪间的差异显著在于:
首先,
犯罪行为的指向有所不同。
正如其名所示,本罪的目标是不确定、多数并旨在通过集资获取利益的资金资源,这其中既包含了法定货币——即货币的性质,同时也囊括了其他财产的存在;
然而,
诈骗罪的侵害客体则相对固定且特定化,即
行为人为实现自身目的,选择向某一特定的且不知情的个人或单位进行欺诈性行为,进而获得对方的财务。
其次,在客观行为的表现方式上,每一种罪行的特点各异。
对于普通的诈骗犯罪,其核心表现形式是通过在
虚假事实的存在或真相被掩盖的过程中,直接导致受骗者信以为真后自愿交付财物;
对于本罪,虽然实质上也是利用欺骗手段来获取他人财物,但这种行为必须以集资的名义进行。
由此可见,本罪与诈骗罪之间,本罪被涵盖于更多细节的法律条款之中,属于特殊规定的范畴;
因此,在以诈骗手法实施集资活动的情况下,应优先适用本罪,以此对相关罪犯执行相应的
刑法裁决。
上文中关于集资诈骗罪的描述和分析表明,集资诈骗罪的犯罪实施者不仅包括自然人,还可能涉及到
法律主体的
法人概念,也就是我们通常所称的单位组织。
在实际案例中,
集资诈骗所涉及的范围极为广泛,造成受害者群体众多,其中
涉案金额之巨更是令人瞠目结舌。
具体的
量刑标准和依据,当然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节以及涉案金额等关键因素。《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
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