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发生交通意外时,患者住院产生的治疗费用通常由保险机构在
机动车强制责任险的最高额度(10,000元人民币)范围之内进行承担支付。
此外,
当事人双方还可以经过友好沟通商定,由
侵权人预先代为支付相关费用,这也是可行的方案之一。
当然,受害者亦可选择自行预先垫付
医疗费用,最终再凭借医院开具的正式收费票据向侵害方请求相应的
赔偿金。
然而,医院并不会以此类费用未及时缴纳为理由对伤病员的紧急救治工作予以拒绝。《道路
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
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
逃逸的,由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
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