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一起
医疗事故的成立,需满足以下五项基本要素:
首先,医疗事故的涉案
当事人必须在自己的诊疗护理工作期间存在失误。
其次,此类失误必须发生于诊疗护理工作环节之内,并且也涵盖了为此提供支持的后勤及管理工作。
再者,对患者健康所带来的
危害后果,必须达到法律
法规规定的标准,如“死亡、残疾或器官受损引发功能障碍”等严重损害,非如此则不能视为医疗事故。
此外,引发不良影响的行为与后果之间,必须存在明确的因果联系,若无法证实这一点,便不能将其定为医疗事故。
最后,行为实施者——医疗事故的涉案人员,必须为经由考核合格并得到卫生行政机构批准或认可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或者是从事医疗管理、后勤服务等方面工作的人员。
由于诊疗护理工作是一项集体性活动,有时涉案的
行为人也可能是各种医疗管理、后勤服务等领域的工作人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
专家鉴定组应当综合分析
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一)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二)
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三)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四)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