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
离婚审判程序的案件之中,已然具备相应权属登记证明的
抵押房屋,哪怕还未完成全部偿付给银行的
按揭贷款任务,也不能被视为尚未正式获得所有权从而无法将其纳入夫妻的共有人财物中进行相关划分处置。
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一方以购
买房屋的
按揭方式向银行借贷,他/她与其所涉银行机构之间建立起来的其实是依托于已
购房产作为
担保的授信关系(若是婚后另一半协助偿还该项按揭贷款,便是将
夫妻共有财产用于抵偿其中一方在
结婚前个人已经承担的
债务款额,离婚之时,判决中应当明
确权属的一方要对另一方进行
经济补偿),这并不影响抵押房屋的确立和分割的判断结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
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