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
法规,自行
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具备领取
失业救济金的资格。
这是因为法规明确指出,只有在非本人主观意愿下导致就业状况中断者,方有资格申请失业救济金,而自我决策性的结束
劳动合同则被视为自我决策的就业状况中断,并未达致领取失业救济金之法定条件。
因此,我们不能自行为之申请失业救济金,以维护社会公平与公正原则。《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
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
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