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要认识到,
合同解除并不等于无需偿还任何
债权债务。
在合同解除之后,对于尚未履行完毕的部分,则应立即终止其履行程序,而针对那些业已履行完成的部分,根据具体的履行状况和合同的属性特征,
当事人有权选择恢复至原来的状态,亦或是采取其他的补救措施,同时还拥有向对方索取
赔偿损失的权利。
所谓的“合同解除”,指的是
合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协议,按照法定程序对
合同效力予以解除调整的一种
法律行为。
合同解除的七种常见情形如下所述:
第一,延迟履行主要
债务,经过
债权人的书面催告,却未能在理性期限之内予以履行;
第二,延迟履行主要债务达到一定程度,以致于无法实现
签订合同时预先设定的合同目的;
第三,货物或服务的质量与预设的标准存在显著差距,严重影响到了合同目的的正常实现;
第四,存在其他严重
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导致合同原本设立的目的无法得以实现;
第五,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期以前,对方通过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表达出自己将无法履行主要债务的意向;
第六,由于不可避免的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因素的影响,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得到实现;
第七,除了以上列举的六项之外,还有其他可能导致合同解除的特殊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
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
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
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
担保人对
债务人应当承担的
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
担保责任,但是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