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告登记制度是指签署购
买房产或其他
不动产权利的法律文件之后,为了确保未来权益的实现,
当事人可按照约定向相关登记机构提出预告登记的申请。
申请预告登记时需
递交下列各项资料:
1.正式的注册登记申请书;
2.具有明确
身份证明的申请人;
3.已经完成等级备案的商品住房预售合同的正本;
4.有关预告登记的条款约定的原件;
5.若由预购人单独申请预购商品住房预告登记,当未售出房地与人与预购人在房地预售合同中对于预告登记附加了一定限制条件与期限时,预购人必须提交相应的附加证明材料;
6.如设定在建工程
抵押的房屋,
购房者还需提交
抵押权人同意出售房屋的书面证明。《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
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
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
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
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