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离婚环节中,男方父母所借款项是否需要归还,这是一个颇具争议的话题。
然而,我们必须明确的是,儿媳与公婆之间并无法律上的
连带责任或义务。
因此,若男方父母曾借款予自己的儿子及儿媳,那么他们之间便构成了单纯的
债权债务关系,理应由该夫妇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而倘若这对夫妻依旧维持着婚姻关系,那么
偿还贷款的责任则应由他们两人共同负责。《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
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