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实如此。
通过电子邮件进行
行政复议申请是一项行政便利化措施,然而复议机关并无能力直接对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及合法性作出判断。
因此,在处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全过程中,申请人仍然需要根据《海关行政复议办法》中的相关条款,即第三十四条的具体规定,来完成必要的程序设置。
对于那些通过传真的方式和电子邮件等现代化途径
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以及相关证明资料的申请人,无论是复议机构,都不应该以此为理由而予以拒绝受理。
然而,值得提醒的是,在海关行复议机构接受了申请人基于传真的方式或者电子邮件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之后,有义务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当日,开始通知申请人在接下来的十日之内提交相关材料的原始正本。《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
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通过海关公告栏、互联网门户网站公开接受行政复议申请书的地址、传真号码、互联网邮箱地址等,方便申请人选择不同的书面申请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