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一般的
犯罪情境中,具有明确
主观故意的
盗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价值必须超过1000元,这是基于《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严格规定:
即在涉及到盗窃公私财物价值的判定方面,一旦其价值在1000元至3000元之间、30000元至100000元之间以及300000元至500000元之间时,这些金额都应该按照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被分别认定为“
数额较大”、“
数额巨大”和“
数额特别巨大”这样三个不同的等级。
(二)针对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人民检察院而言,他们有权利根据自己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同时结合社会治安的实际状况,在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提到的固定数额幅度内,去自行确定本地区所应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最后再将制定好的标准上报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批。
如果在跨越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了盗窃行为,而且由于盗窃地点没法查明,那么这个时候对于盗窃数额的鉴定该怎么做呢?答案就是,应该依照受理案件的所在地——也就是省级级别的高级人民法院及人民检察院所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来进行认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
扒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
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
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