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
盗窃公私财物的案件。
如
行为人能够以诚恳的态度承认自身的过错,承担起反省和悔悟的责任,及时偿还失主所损失的财物或是
赔偿经济损失的情况下,同时具备法律明确规定可以减轻惩罚的情节;
在此基础上,如果该行为人并非参与了团伙作案,并且所获取的赃款
赃物的数量相对较少,更加不是
犯罪活动的主谋者;
此外,如果得到了受侵害方的谅解与包容;
以及其他情节较为轻微且毫无危害性的情况下,那么都应该给予适当的宽恕处理。
2.涉及到进入他人住户实施盗窃的行为,无论其
偷窃的次数有多么频繁,也不管盗取的财物价值大小如何,都必须依法追究
当事人的
刑事责任。
针对盗窃公私财物,具体来说如果
盗窃金额达到较大的程度,又或者是多次实施盗窃、进入住户进行盗窃、随身携带着武器进行盗窃、
扒窃等
违法行为的,将面临着三年以下的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同时还要面临着额外的
罚金处罚;
若是盗窃的金额极其庞大或者还存在其他更为严重的情节,将会受到三年以上直至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同样会面临着额外的罚金处罚;
对于盗窃金额特别庞大或者情节极为恶劣的情况而言,可能面临的是十年以上乃至无期
徒刑,同样需要承担罚款或者没收全部财产的后果。
值得注意的是,此处所提到的随身携带的武器也包括两类具体的物品。
第一类就是符合国家相关
法规管控的器具,例如,
枪支弹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等;
我们在实际办案过程中应当由特定的部门来负责对这些器具进行科学鉴定。
至于第二类,则是为盗窃行为而专门准备的武器装备,但并不属于国家管制的范畴,例如,棍棒等一类常见的工具。
若在盗窃的过程中,行为人为了遮掩赃物、抗拒警方
逮捕、毁灭
证据而现场展示、使用武器装备,并因此而激化为使用
暴力或者以暴力为威胁的方式的话,那么我们应当认定其构成了
抢劫罪,并依照抢劫罪的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