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涉及
未成年人并触犯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四章、第五章以及第六章相关条款的
犯罪行为,这些未成年被告人均可能面临一年
有期徒刑以下的
刑事处罚。
在此种情况下,若其已达到
起诉的标准且同时表现出足够的悔过之意,人民检察院有权利做出实行
附条件不起诉的裁决前,应首先充分征询公安机关和被害方的观点与态度。《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
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
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
刑罚,符合
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
被害人的意见。
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或者被害人
申诉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
未成年
犯罪嫌疑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