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能以合谋或单独之方式,向被告及
担保人追偿其所负
债务。
然而,若担保人提供的仅为一般性的
保证责任,则法院在作出判定时需明确指出,只有在已依法
强制执行债务人之于财产上的权益之后仍然无法满足债务条件时,方可要求担保人承担起保证责任,并履行债务。《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
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
证人承
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
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
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
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
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
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