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完成
土地征收之后,如果相关土地闲置长达一年且仍然具备耕作能力,那么应尽快安排恢复耕作,以便实现收益贡献;
若土地闲置超过一年,按照现行相关
法规制度,应该按照规定支付相应的闲置费用;
倘若土地闲置时间达到两年,并且经过原批准机关批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权依法予以无偿回收。
严令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随意闲置、荒芜耕地。
对于已经获得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如在一年内未能进行实质性使用但仍具有耕作可能并收获农作物的情况下,原计划用以种植该耕地的村集体有必要对其进行恢复耕种,亦或是由用地单位负责开展耕种工作。
所谓“土地征收”,即是指国家出于
公共利益之需,按照既定法律程序及授权,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
国有土地的行为,同时要依法给予被征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和被征用农民合理的
赔偿和妥善的安置措施,以保护被征用人的权益不受侵害。
在征收涉及集体所有的土地时,必须严格按照法规及时足额地支付
土地补偿费用、安置及
补助金以及对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款,此外还要确保被
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得以落实,切实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在征收个人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时,也必须依法给予必要的
征收补偿,从而
保证所有权人的权益受到尊重和维护。
最后,明确指出,任何涉嫌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或
拖欠征收补偿款项等行为都是不被允许的。《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
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