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交通事故而遭受
刑罚制裁的
当事人,在其服刑结束之后仍然需承担相应的
民事赔偿义务。
众所周知,车祸造成
犯罪行为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驾驶者必须承担起
刑事方面的责任;
与此同时,他亦应对受害方进行相应的经济
赔偿,这便属于
民事责任范畴内。
实际上,
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二者并不相互排斥,甚至可以同时存在于同一案件之中,因此,
犯罪者在服刑期间并不能以任何理由逃避或豁免其所应承担的民事
赔偿责任,赔偿事项应当按照相关
法规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
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
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
附带民事诉讼。被害
人死亡或者丧失
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
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
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
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