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施以
民事欺诈予以
治安拘留,一般的
处罚时长应为15个自然日;
若被认定为
刑事犯罪并处以
拘留,最多可达37个自然日。
公安机关对于决定拘留的人员,如确认有必要进行
逮捕,应在实施拘留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和批准。
在某些特定情形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期限可以相应延长一日至四日内。《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